第一,确定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
第三,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被告的专利侵权抗辩是否成立。
如果要认定专利侵权成立,需要同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如果其中一个步骤不属于事实问题,就不能将整个认定过程交由鉴定机构来判断。在早期专利案件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对鉴定范围的认识不够深入,法院在相当大比例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将是否构成侵权整体上交给鉴定机构认定。随着认识的深入,法院在后来的专利侵权案件就很少将是否侵权整体上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认定。因此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鉴定范围的主要争议表现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认定是否可以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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